到哪个法院打官司不能随心所欲!当事人擅自添加管辖内容被罚18000元
2018年12月,原告朱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廖某、马某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原告:朱某,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廖某、马某,住所地均为广东省江门市
不知道看完上述信息,
大家发现什么蹊跷没?
南法君又来给大家“上课”啦!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马某向南海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官在审理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朱某提交的《借款借据》的内容存在两种不同的字迹,其中关于管辖约定的内容“如违约,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与其他内容的字迹明显不同。
又是似曾相识的“戏码”,法官当即电话联系被告廖某,经廖某确认,《借款借据》的内容是其本人所写,之后在江门某酒楼将《借款借据》交给了原告朱某保管,其在书写借据时并无“如违约,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内容。
得到被告廖某的确认后,法官随即通知原告朱某的代理律师到庭进行询问。经法官向朱某的代理律师释明变造、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后,朱某在庭后书面确认其在未经被告廖某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添加管辖内容的事实。
原告朱某的上述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南海法院决定对朱某罚款18000元,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廖某、马某的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面的案例得知,
当事人发生纠纷时,
到哪家法院打官司
并不能随心所欲!
否则将回受到法律惩罚!
事实上
不同的案件,
其管辖的情形都有其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
当事人是否有权
提出管辖权异议呢?
答案是:有!
马上点击下图回顾吧!
最后,
再次提醒各位当事人,
法律红线踩不得,
虚假诉讼的后果,
不仅造成无边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而且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判刑。
- end -
文 | 行政庭 黄永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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